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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生工,谁保护?劳动法,靠不住! 学生工自我保护必看|周日闲


假期已经结束了,各位学生朋友们回学校了吗?


寒假有没有打工啊?


打工有没有遇到黑心老板啊?


遇到黑心老板有没有拖欠工资啊?




没有遇到当然很幸运啦。


但是对于遇到劳动争议的学生朋友,这里要很不幸地告诉你,劳动法是有可能不保护你的。


学生工的三种情形


小编整理了以下三种情况帮助大家搞清楚学生到底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情形一:兼职、打工

  • 大概情况

这种情况,大家身份一般是在校生或基本确定升学的高三、大四学生。

假期期间,在快餐店、奶茶店、便利店等用人单位打工。或者有比较猛的老哥进厂、进工地打工。假期结束就不干了。


  • 构成劳动关系吗?受劳动法保护吗?

在各地判例中,这种情况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认定为劳务关系。

通过参考判例,法院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判决的理由基本是:


1.在校生受学校管理,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2.在校生兼职、打工不视为就业,没有就业目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同时,学生的档案一般在学校,也无法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绝大多数法官、仲裁员都不认可在校生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但是我们认为学生工构成一般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实务中,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所依据的法律、所提出错误都是不成立的。

这个问题我们后面详细说。

情形二:应届生

  • 大概情况

在校生临近毕业,但是没有毕业时,已经在实际上到用人单位工作。一般是大四学生或临毕业应届生。

这个时候,我们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我们会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是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的时间。而单位则主张是劳动者毕业的时间,以此拒付工资或减少经济补偿金金额。


  • 构成劳动关系吗?受劳动法保护吗?

各地法院基本认可这种情况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时间自实际提供劳动时开始。



情形三:学校安排的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等

  • 大概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是高校、职校安排的实习。这种实习列入培养方案、完成后有学分、计入毕业要求。由学校的安排组织,而不是由学生自主安排。


  • 构成劳动关系吗?受劳动法保护吗?

基本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用工行为受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约束。


我们学生常常在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双重压迫下,被迫加班、上夜班、从事危险的工作、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自己,我们后面会推出相关推文为大家详细说明。

基本上,大家会遇到的就是三种情况。除了应届生外,现行法律和社会系统对于学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较小的,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救济的情况也很普遍。

为什么劳动法不保护学生工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和我一样产生疑惑:

为什么兼职、打工就不够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呢?

就因为我是学生吗?

和我一样工作、一样劳动的其他人就是劳动关系啊?



这里要告诉大家:


从现行法律来说,认为在校生兼职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法条援引错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一些法官和仲裁委所依据的法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条所指的“勤工助学”仅仅指上面提到的第三种情况,即“在学校组织安排下的劳动”。我们自己找的工作,没有学校参与的实习、打工都是不适用这一条司法解释的。

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满16岁就可以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有劳动报酬。


所以学生兼职打工不符合“勤工助学”的规定,其符合《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学生也是劳动者,应当受到劳动法保护。


更何况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学生社会经验少,更容易受到伤害,同时我们还是祖国的花朵,那么学生就更应当受到劳动格外的保护!


法理错误

各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或法理也是不成立的,我们接下批评的两条理由都是普遍出现在各地法院的判例中的:

理由一

在校生受学校管理,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我们姑且同意一般的意见,将劳动法视作可以适用民法的法理。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学校的管理制度约束并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构成从属关系。

假如出现二者冲突,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转而服从学校管理的情况,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年满16岁劳动者在兼职、打工这样的活动中,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是适格民事主体。应当认为成立劳动关系!

理由二

在校生兼职、打工不视为就业,没有就业目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这条理由更可笑。什么叫劳动关系不稳定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中不是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吗?

非全日制用工就是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


难道工作一周、一天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行政和法律系统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十分僵硬刻板,认为学生毕业后才能成为劳动者。


我们的档案和社保制度也妨碍了学生成立劳动关系。


不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明显不自洽的,由此可见,学生兼职、打工不被视作劳动关系,并不是出于任何法理上的原因。


在这里可以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在世界上的一些地方,资本主义的矛盾可以在家庭中得到解决。学生工所遭受的剥削、伤害都可以靠家庭弥补。学生工但是在工伤工亡等情况下,家庭无法解决矛盾乃至学生工遭受的剥削破坏了家庭时,社会系统就会转而要求资本家弥合矛盾。



那该咋办呢?



1.找比较规范的单位,别进小黑厂这种工作环境危险,用工本来就很不规范的单位。果断拒绝危险的、高强度的工作安排。


2.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


3.尽量找工资支付比较短的企业,周结、日结的。防止拖欠工资。


4.工作时注意保留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加班的证据,方便日后维权。


5.发生工伤工亡的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法院和稀泥的情况下,学生工这边比较惨,就会倾向认定劳动关系,让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实践中,学生工的工伤认劳率也是比较高的,所以这种情况要积极主张劳动关系。


大家打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五年四班劳动委员出品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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